一個拿著100萬元的借條訴稱對方曾向自己借款100萬,一個一臉茫然聲稱自己從未借過這筆錢,兩人為此鬧上了法庭,究竟誰在說謊?
借款糾紛撲朔迷離 面對百萬借條誰在說謊?
一個拿著100萬元的借條訴稱對方曾向自己借款100萬,一個一臉茫然聲稱自己從未借過這筆錢,兩人為此鬧上了法庭,究竟誰在說謊?
原告:
100萬元的借款合同,白紙黑字!
原告王建辛(化名)在江陰開了一家資訊社,主要從事信貸業務。2009年1月,王建辛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龔銘輝(化名)。票貼龔銘輝跟王建辛熟識了之後,便告知王建辛她的朋友黃明明最近手頭緊,想找人借100萬元,黃明明有一套房,可用房產證作為抵押。
王建辛考慮後答應了。2009年3月31日,他從銀行取出100萬元,通知黃明明前來資訊社辦理手續。黃明明來了之後,王建辛便將擬好的借款合同交由黃明明簽字,並由自己的朋友做為見證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簽字。然後,王建辛將100萬元用兩只馬夾袋裝好後親手交給黃明明。由於還要去行政審批中心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,因此3人又一起坐車去了行政審批中心,並見到了已在行政審批中心門口等候的龔銘輝。其後,4人又在行政審批中心辦理抵押手續,由行政審批中心出具了受理的回執。此時,裝有100萬元現金放在汽車的後備箱,借款在他們辦理完手續後,黃明明帶走了100萬借款。幾天過後,王建辛便領到了房屋他項權證。
六個月後,王建辛向黃明明催要借款,被其拒絕,便起訴至江陰法院。
被告:
根本不認識這個人,分文未借!
被告黃明明強調自己根本不認識王建辛,但龔銘輝的確是他的朋友。
黃明明說,龔銘輝曾多次向他借錢,在2009年春節前,龔銘輝還欠自己20萬元借款,經他多次催討,龔銘輝答應出去借錢,並將借來的錢還給他,但是借錢需要抵押,所以龔銘輝提出,可不可以借他的房屋作為抵押。黃明明考慮之後同意了。於是,2009年3月31日,他便帶著房產證趕到了行政審批中心,票貼在中心門口,他看到了龔銘輝還有另外兩個陌生男人,龔銘輝見到他,便讓他把幾份檔簽一下,他以為是房產證抵押手續的檔,沒有細看內容便簽了字。後來,龔銘輝將房產證還給了黃明明,但之後黃明明再催要借款,龔銘輝便失蹤了。
黃明明感到事情不對勁,就在當地媒體刊登了房屋土地證作廢的廣告,其後又向國土局申請重新頒發房屋的土地證,這才放心下來。不料六個月後王建辛找上門,要他還款100萬元,並將他告上了法院。而他這時候才想起去行政審批中心詢問,才知道自己手裡的房產證是假的,並被工作人員給沒收了。
法官:
被告提供的證據證明效力大於原告
本案中,原告提供了有黃明明簽字的借款合同。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,合同的成立、生效,不僅要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,還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實。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他將100萬元現金交給了被告。
根據日常生活經驗,個人之間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100萬元鉅款的情況也較為罕見,而原告陳述,借款他們四人在行政審批中心辦理相關手續時,100萬元現金就放在汽車後備箱,無人看管的說法,難以令人信服。
而被告黃明明則提供了遺失廣告、國土局重新頒發的房屋的土地證等文書,與其陳述相印證並且其陳述較為合理,因此其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。因此,法官採信了黃明明的觀點,駁回了王建辛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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